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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全国首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

2010-7-10 17:45| 查看: 292| 评论: 0

    7月8日,记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高院决定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据悉,此举在全国法院尚属首家。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省高院出台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两种。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可代为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申请人身保护令不需交纳诉讼费。

    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主要为三类案件:即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包括以下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为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人身保护令的权威性,对拒不履行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违反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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